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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之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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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中收受型受贿罪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但是由于理论界和司法界对这一构成要件的理解不同,直接影响着对受贿罪的定性。文章从"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要件的困境、取消的意义及取消后处理馈赠与受贿的关系三个方面,阐述了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以期更好地惩治贿赂犯罪。
作者 杨建光
机构地区 西安政治学院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第3期246-247,共2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林亚刚.贪污贿赂疑难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 2肖扬.贿赂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330.

共引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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