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新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依据1997年刑法无法找到处罚根据,需要补充规定。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犯罪,走私嫌疑人在走私犯罪对象不明确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此罪,因为走私对象的特殊性,本罪可能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形成法条竞合。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第3期253-255,共3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基金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度重点课题(项目编号:020120603)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