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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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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公司将装修工地发包给B公司(B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的资质),在承包过程中,2013年12月6日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施工人员贾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县政府依法组成了“12·6”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2月县政府对该起事故进行了批复,同意对该起事故结案。
作者 贲道颖
机构地区 海安县安监局
出处 《江苏安全生产》 2014年第8期52-5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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