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产生于英国,随着英国对外殖民的不断扩张而在英属殖民地如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得到发展,其最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同时区别技术及判例报告制度也是其主要内容。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不同于英美法系,我国的法律体系植根于大陆法系,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建立判例制度方面做了许多有益探索。将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的优点引进到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中大有裨益,我国现有的税收判例和税收案例针对具体交易类型提供了交易定性的判定规则,应该在借鉴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自身的判例制度,完善税收法律体系、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与救济以及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出处
《税收经济研究》
2014年第4期11-19,共9页
Tax and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