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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众账号就应有“公众”意识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对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新京报评论,公众账号既名“公众”,就应有公共意识,为公共利益负责,它不是自家客厅,可随心所欲,而是茶馆甚或广场,每次发言都有可能被扩散、放大。每个经营者、运营者都应有这个基本意识。
出处 《杭州》 2014年第8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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