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区划调整的价值是通过有效合理的分配机制,达到利益、资源分配的最优状态。行政区划调整的法律规制实际上是为作出行政区划调整合理决策提供运作机制,实质上是决策机制范围内主体权限问题。我国行政区划调整模式存在的缺陷实质上源于行政区划调整是非均衡性的博弈改革,最优规制方式是通过法律规制达到资源与效益配置的最优化。法律规制的具体路径选择应采取决策评估机制、公众参与机制及特别决策机制的体系化模式。
出处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第7期31-32,35,共3页
Journal of Liaoning Academy of Gover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