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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当诱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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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主要分为“内容失实”和“评论不当”两种方式.天津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杰认为,对评论不当的考察,既要认识到评论的主观性,允许不同意见,甚至是不正确的意见;又要坚持评论的客观性,防止评论者滥用新闻自由的权利,给他人造成损害.
作者 刘长风
机构地区 楚天民报编辑部
出处 《新闻前哨》 2014年第9期82-82,共1页 Press Out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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