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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格式条款立法的缺陷与完善——以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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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在真正意义上规定了格式条款制度。然而,我国的格式条款立法并不能充分应对纷繁复杂的市场环境,其对缔约相对人的保护力度还远远不够。我国的格式条款效力认定体系应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为一般性原则,通过对案例进行类型化的归类整理,引入无评价可能性的条款,不断充实有评价可能性的条款,如此才能逐步形成一个较为科学、完整的效力认定体系。
作者 李松晓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8期69-74,共6页 Study & Explor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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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2

同被引文献35

二级引证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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