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和清代巴县婚姻档案中,均有较多涉及女性的契约文书。她们或者作为契约的订立者,或者作为契约的见证人。而作为契约订立者的女性,有独立立契的情况,也有与子女、丈夫或者其他人共同立契的情况。在契约内容上既涉及到房屋、田地等固定资产的买卖、典当,也涉及到婚姻中的嫁卖生妻、孀妇改嫁等现象。总体而言,清代女性的地位还比较低,但已经有部分女性参与到家庭重大事务的决策之中。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2014年第8期70-78,共9页
基金
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清代巴县婚姻档案研究" (批准编号:13CTQ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