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政府对蒙古、回疆及西藏这三个非直省地区的立法中既彰显中央王朝的意志也充分体现地方利益。在司法审判中,对于事关国家主权及重大刑事案件保持中央绝对权威,同时允许地方固有法的存在,形成了清代非直省地区立法与司法上的多元化特点。这一特点实质上是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两种政治力量博弈的法制化表现。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91-93,共3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清代非直省民族地区的法治问题研究"(14BFX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