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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非直省地区的法制特点初探——以蒙古、回疆及西藏地区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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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政府对蒙古、回疆及西藏这三个非直省地区的立法中既彰显中央王朝的意志也充分体现地方利益。在司法审判中,对于事关国家主权及重大刑事案件保持中央绝对权威,同时允许地方固有法的存在,形成了清代非直省地区立法与司法上的多元化特点。这一特点实质上是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两种政治力量博弈的法制化表现。
作者 马青连
机构地区 安徽医科大学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91-93,共3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清代非直省民族地区的法治问题研究"(14BFX015)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李鸣.中国民族法制史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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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钦定大清会事例·理藩院[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411-412.
  • 6[清]孟保.西藏奏疏附西藏碑文[M].黄维忠,季垣垣,点校.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130-133.

共引文献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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