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各民族自治地方仍是民族杂居区的背景下,将《宪法》规定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解释为"居于主体地位的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理论主张,不利于民族平等和公民权利平等的维护。以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为依托,完善民族共治的协商民主机制,是妥善处理自治地方内部的民族关系,有效解决各民族内部事务和地方公共事务问题的关键。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94-97,共4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族自治地方构建平等
团结
互助
和谐的民族关系若干重大法律问题研究"(10CFX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