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诉法对于被害人的权利依然没有足够的重视,而荷兰政府近二十多年对本国刑诉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进行了四波大刀阔斧的改革,内容涉及到诸多方面,课予公权力人员一些新的义务,有新权利的赋予,亦有新制度的创设,被害人的境况有了极大的改观,程序性主体地位得到彰显。荷兰刑诉制度的四波改革值得我们借鉴。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58-61,共4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