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比较现有两类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产品,发现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和非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两个领域均存在海洋生态损害承保范围界定不清、赔偿金额不足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制度下海洋生态损害的可赔偿性问题仍存在许多不确定性。问题的解决有待于相关法律规定、技术规则的不断改进完善,同时还需建立海洋生态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确定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金额的合理标准。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7期60-62,共3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3132014310)
辽宁省教育厅基地专项课题"比较法视野下的海洋生态损害问题研究"(ZJ2013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