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有海峡两岸刑事证据司法互助的框架下,《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原则性强、操作性差,两岸刑事侦查、刑事证据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引起了司法互助证据的证据能力丧失和证明力下降,应当从证据相关制度、刑事证据互助渠道及补充司法互助证据条款等几方面来进行完善。
出处
《社会科学论坛》
CSSCI
2014年第9期216-221,共6页
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基金
福建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海峡两岸刑事证据司法互助研究>之成果
课题编号:JBS11312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