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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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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淫秽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物品的范畴,认定时要把握"淫秽性"的判断标准;具体定性时应准确认定三种传播方式,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认定网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主体时,应对淫秽信息网站、QQ管理员和个主页制作者进行严格区分。
作者 姚春艳
出处 《前沿》 2014年第13期78-79,共2页 Forward Pos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二级参考文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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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高铭喧 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 3See Explanatory Report of Convention on Cybercrime,Paragraph 99-100.
  • 4另一种下载淫秽物品是指行为人通过Internet下载淫秽图片、电影(录像),再制作成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这种行为由于不是在线传播淫秽物品,故本文不予关注.
  • 5终端,在此指供行为人使用的、与因特网或者局域网相连接的网络连接服务器、计算机工作站、个人电脑等设备.
  • 6法国曾针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组成一个专门委员会来进行调查.其方法是在两个不同的地方分别将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规定为犯罪和将恶意透支行为不规定为犯罪,而采取其他方法进行遏制.结果发现为了遏制这类恶意透支行为的最有效的方法是将恶意透支人列为黑名单用户,并限制黑名单用户在短期内(例如24个月)使用该信用卡.这种刑罚以外的方法有时能达到一种"他山之石"的作用.我们不妨在遏制在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方面予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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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17

同被引文献3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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