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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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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药监总局:医疗器械将启用通用名 8月5日,国家药监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发布通知,就《医疗器械命名规则(试行)》开始征求意见。意见稿显示,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为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同一医疗器械使用一个通用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人名、企业名、品牌名、商标名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不得含有产品的型号或规格;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
出处 《中国医院院长》 2014年第16期27-27,共1页 China Hospital 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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