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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弃耕,集体经济组织能否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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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一位农民来信称:我哥哥是一位农民.几年前因为家庭负担重、土地收益低等原因将所承包的土地弃耕撂荒而到外地打工。近年来.由于家乡附近就业机会多、种粮收益提高等原因.他想继续耕种这些土地。但村里说.由于他弃耕撂荒.村里已经依法收回了他的承包地,发包给别人。我哥哥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集体经济组织不能随意收回.准备起诉到法院。请问.法院能否支持我哥哥的主张?
出处 《乡镇论坛》 2014年第25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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