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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费用分摊扣除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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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利息费用的分摊扣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在财务费用分摊不清楚、没有银行贷款利息证明的情况下,利息支出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作者 韦学源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7期14-16,共3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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