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引发一系列环境事件,已威胁到民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根据2013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司法实务部门亦未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存在诸多制度性缺漏与不足,以致审判实务进程缓慢,阻力重重,主要表现在:法定主体范围不甚合理;配套制度细则缺失;公益诉讼举证困难等等。本文在结合典型案例阐述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进程的基础上,分析环保公益团体地位、作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提出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配套措施,并对建设我国环保法庭提出建议。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17期34-3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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