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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手机卡存储功能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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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依法惩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在淫秽物品以光盘、书刊、画册等作为主要载体的时期,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出版物解释》)是此类犯罪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淫秽物品也开始出现电子信息化,传播渠道转向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等途径。
作者 肖江峰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17期54-56,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2

  • 1罗敏、肖辉:《以手机为载体复制淫秽电子信息牟利的认定与处罚》,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2月23日.
  • 2龙宗智.推定的界限及适用[J].法学研究,2008,30(1):106-125. 被引量:215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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