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这一观点,审理法官认为,“如上所述,澳门《刑法典》第五条第一款c)项规定之要件同时满足时,澳门刑法方适用。本案嫌犯的行为在内地亦构成犯罪,但是,本案获证实事实显示,内地有权限机关对本案并没有立案行使处罚权,因此,澳门刑法不适用。”法官在判决中进一步指出,“换句话说,当嫌犯(无论是澳门居民还是非澳门居民)身在澳门,嫌犯的行为在内地亦为犯罪,内地行使了处罚权,澳门不适宜将嫌犯移交内地接受审判和处罚,此时澳门刑法方适用;而使用的范围为澳门《刑法典》第6条2所规定的范围。”最后,初级法院法官因此判决“对本案,澳门刑法不适用”。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4年第8期36-37,共2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