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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如何把握“知道”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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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规定了当事人免除行政处罚的抗辨理由,对于“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新《商标法实施务例》第七十九条列举了四种情形,但对于当事人是否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下简称“侵权商品”或“假货”)的认定,新《商标法》和新《商标法实施条例》均未作规定,这给工商机关如何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难题,包括什么是知道,如何认定知道以及调查取证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半月刊在第12期和第15期曾刊发文章对该问题有过提及。
作者 洪艺珣
机构地区 厦门市工商局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4年第16期74-7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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