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汪习根在《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撰文《论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提出,法治中国是法治主体在法治信念与法治精神的导引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制约法治的客体,实现全体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通过提升中国在全球的法治竞争力实现国家发展的根本价值。从主体上看,法治中国是主体法治素养生成与滋长的产物,也是防止法治主体异化为法治客体的必然。法律一旦被人类创制出来,似乎就变为一个外在于人自身的客体。
出处
《中国监狱学刊》
2014年第3期136-136,共1页
China Prison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