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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以不伤老人心为由指定监护人,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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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黑龙江省漠河县某村村民刘某来信咨询:这几年,我和前夫赵成离开农村去城市打工,孩子由爷爷、奶奶照看。2013年,前夫赵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之后,我再婚且在城市安家。近日,准备将孩子接进城,接受更好的教育:可与孩子共同生活多年的爷爷、奶奶,坚决不同意。因此,我与孩子的爷爷、奶奶就孩子的监护问题发生纠纷。村委会指定孩子的爷爷、奶奶为监护人,理由是“不伤老人的心”。请问:村委会的指定有效吗?
出处 《村委主任》 2014年第17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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