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信用卡套现行为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但是通过对信用卡入罪原因、信用卡套现原因以及信用卡功能的分析,可以认定信用卡套现并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产生根源是银行不合理的信用卡透支制度。因此,将信用卡套现入罪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当将信用卡套现非犯罪化。同时,对信用卡套现应该采用市场手段进行规制。
出处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第3期60-65,共6页
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