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业主自治组织结构中,业主组织代表全体业主开展物业修缮与管理、维护业主权益、承担法律义务与责任时均起着决定性作用,其权威主要来自法律。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里没有就业主组织法人化作出规定,没有明确业主组织的法律地位,因而物业管理至今许多深层次问题与矛盾无法解决。本文就有关业主组织、业主组织法人化、法律地位等一些认识问题、业主组织权利不能有效行使问题、业主组织法人化借鉴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思考,并介绍了北京怀柔区有关业主组织实体化试点、温州鹿城区有关业主组织法人化的尝试。
出处
《住宅与房地产》
2014年第9期60-63,共4页
Housing And Real E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