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假结婚套取征收补偿款的行为,由于婚姻合法有效,当事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由于当事人没有告知婚姻真假和婚姻真实目的的义务,有关部门没有知道婚姻真假和婚姻真实目的的需求,当事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中的“隐瞒真相”。因此,这种行为不具有诈骗性。地方司法机关将假结婚套取征收补偿款的行为作为诈骗罪打击,是完全错误的。
出处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4年第24期132-133,共2页
The Guide of Science & Education (Electronic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