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但是在《刑事诉讼法中》除在第一百八十二条中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全文中并不再有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针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第八节中,专门针对非法证据排除做出了专章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该节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规则的规定仍有待完善。
出处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4年第24期160-160,共1页
The Guide of Science & Education (Electronic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