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余额宝的引领下,互联网金融创新迅速发展,但同时又涉嫌触犯刑法中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刑法与刑事司法机关对此的介入应当谨慎。一方面,刑法作为法律保护的最后的一道屏障,其介入意义不言而喻。另一方面,在介入度的选择上应秉承谦抑谨慎的态度,坚持二次违法行原则、公平原则和鼓励创新原则。对尚未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互联网金融创新行为,刑法不宜主动介入。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106-110,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