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末民初乡村自治的推行促使了绅权性质的改变,由一种非正式权力演化为正式权力。同时,绅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也在相关自治法律的规范下走向制度化。在制度的框架之下,乡绅阶层因筹办乡村自治而得以彰显权力。但此时的绅权非但没有像改革者所期望的那样发展成民权,从而进一步构筑乡村自治的真正社会基础,反而造成乡绅治理模式异化为乡绅统治格局,并成为近代中国国家政权建设的严重阻碍。由此,国家权力不断打压绅权,后者则因为丧失其存续的社会根基而抵抗日益式微。在国家与乡村社会同时背弃的境遇中,绅权最终走向了消亡。近代中国在国家建构和民主建构的两难中最终选择了前者,而乡村自治从形式到实质都不复存在。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601-617,共17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金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乡村治理视阈下的纠纷化解研究:传统经验与现实进路"(2012SJD820013)系列研究成果之一
扬州大学2012年度"新世纪人才工程"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