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做了全面的修改、完善。但由于立法技术上逻辑性、明晰性的欠缺,导致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具体界域不清、语焉不详。特别是对于辩护律师收集证据权中的自行收集辩方证据的权利;自行收集、审核控方证据的权利;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行使的界域、程序保障的有无及行使范围、程序等问题亟待研究、廓清。进而针对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中的难点、疑点问题,从律师执业规范建构的角度,加强执业规范的引导、保护与惩戒。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132-139,共8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刑事辩护中的利益冲突与执业规范建构研究”(项目编号:11YJA82010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