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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与“生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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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理需要”已经成为工伤认定中判断工伤是否成立的一个流行词语。它通过确定致害行为与工作的因果关系而发生作用,即,如果致害行为属于生理需要,那么伤害结果就属于工作原因所致(伤害结果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致害行为不属于生理需要,那么伤害结果就不属于工作原因所致(伤害结果与工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其适用有成“燎原”之势,称之为“生理需要说”并不为过。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4年第9期50-51,共2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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