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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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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在取得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后是否有权向其他侵权责任人Y公司主张侵权赔偿责任?被告Z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发包人,是否应当承担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责任?受害人D,其父A,其妻B,其子C。自2008年1月1日起,D与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务公司安排D在装卸岗位,从事货运搬运工作,工作地点为Z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所属的某码头公司(以下简称“码头公司”)。
作者 臧祥真
机构地区 大连海事法院
出处 《世界海运》 2014年第9期60-62,共3页 World Ship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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