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5年7月,黄某进入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黄某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3840元。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A、C1、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S、A、C(C1、C2)等级的比例分别20%、70%、10%。黄某原在该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黄某的考核结果均为C2。
出处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第3期37-38,共2页
Journal of Beijing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Cadr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