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司法认定上还存在诸多的疑难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基本相同"的判断标准为两个商标的结构要素在实质上相同;司法解释确立的"相同商标"的判断主体为"司法审查人员+公众"。当前司法实践中,应建立相关公众混淆度调查制度;注册商标数量的判断依据为注册商标证的数量;"同一种商品"的理解,关键在于通常情况下相关公众是否认为两者为同一种商品,司法上不宜扩大对"同一种商品"的解释。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55-61,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上海社会科学院刑事法学科创新工程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