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法院调解与域外的诉讼和解具有相同的本质,并不存在原则上的区别。对诉讼和解是否具有既判力,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存在差异。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只是肯定了法院调解的执行力,对法院调解是否具有既判力也是不明确的。在国外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对诉讼和解是否具有既判力的问题,学者们的认识并不相同。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应当肯定法院调解具有既判力。与判决的既判力相比,法院调解仅具有既判力的消极作用而不具有既判力的积极作用,并且法院调解中理由的判断不能产生类似既判力的争点排除效力。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78-81,共4页
Academic Forum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既判力理论与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研究"(13XFX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