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典意义上的合作社是社会弱势群体之间联合互助的经济组织,自然人构成了合作社的社员基础。至今,全球不少国家仍秉承这一合作社传统,禁止法人加入合作社成为社员。而在中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龙头企业领办合作社成为现实的选择。龙头企业领办合作社实质上是将"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外部市场交易关系内部化到合作社不同类型社员关系之中。但是,龙头企业加入合作社产生的异化行为导致国际合作社联盟(ICA)倡导的合作社原则在中国本土实践中发生了漂移,突破了现行合作社立法的制度安排。因此,我国合作社立法的完善应当关注龙头企业领办合作社这一现实,并对龙头企业加入合作社时的资质条件及其作为营利法人社员享有的权利进行法律规制。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45-152,共8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