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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房预售中预告登记所保全请求权与建筑商优先受偿权冲突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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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本文以此法条为依据,分析了商品房预售中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问题,认为在解决预告登记请求权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冲突问题上,应该加强开发商资质认证和监管,抬高开发商入市门槛,加大开发商的责任,由其出资建立行业性建设工程风险防范基金,专项用于支付房屋未建成功建筑商垫付的工程款和退还预购人的预购款,同时预购人办理预告登记也应交付一定比例房屋预购款,预交款也应专项立户,专项用于工程建设,以利于开发商资金周转,弥合各方需求。
作者 李江涛
出处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4年第8期81-83,共3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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