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作品转售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发行行为,应当适用数字发行权有限用尽原则。与传统的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不同,数字发行权有限用尽原则强调根据数字出版物的不同特性,在一定次数上或一定范围内允许权利不用尽,以适应数字作品二手市场的转售要求。著作权法应明确发行权的对象包括作品的"无形复制件",对传统发行权的封闭式定义进行调整,明确规定传统作品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增加数字作品适用数字发行权有限用尽原则,从立法层面实现对数字作品转售行为的规制。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22-29,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9CFX033)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NCET-10-0835)
中南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2011RWSK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