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可从善意取得或代理的角度分析其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项下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应以受让人对登记簿的信赖为前提。在不动产冒名处分中,受让人信赖的核心内容不是"登记物权人即真实物权人(登记正确信赖)",而是"冒名人即登记物权人(身份真实信赖)"。此种信赖不能与相信登记簿正确的信赖等同对待,因而不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加以保护。但是,受让人对冒名人的身份信赖和代理权信赖有一定的可比性,表见代理规则在一定的条件下可类推适用。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06-114,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