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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分析转口贸易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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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2009年3月3日,中国A公司(采购方)与香港B公司签订了花生采购合同,约定A公司从B公司进口花生1万吨,价格术语为CIF宁波,装运期为2009年4月15日前,交货期为2009年5月20日前,付款方式为信用证。随后,香港B公司又与美国C公司(供货方)签订花生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货物由美国直接运到中国宁波,价格术语为CIF宁波,装运期为2009年4月15日前,交货期为2009年5月20日前,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作者 宗和
出处 《中国对外贸易》 2014年第9期46-47,共2页 China's Foreign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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