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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的定性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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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过劳死是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休息权的剥夺而导致,并且这一现象呈现出过劳死患者年轻化和发生领域集中化等特征。而对于过劳死的性质,笔者主张应借鉴国外经验,将其列为工伤。遏制过劳死现象,防范是关键,所以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应发挥其应有作用。
作者 张素芹
机构地区 西北政法大学
出处 《魅力中国》 2014年第20期306-30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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