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两高”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该《解释》在第8条中规定了“从一重罪处断”原则:“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笔者结合想象竞合犯理论谈谈对该法条的理解,希冀能对刑检工作有所助益。
出处
《天津检察》
2014年第1期60-6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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