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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实名制下利用网站代办火车票行为的法律性质——北京某网络公司代购火车票行为性质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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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间,李某某经营的北京某网络公司在没有火车票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与某具有资质的出票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商定由出票公司负责火车票的出票和寄送,由李某某经营的网络公司负责接收旅客的订票和将订票信息利用网络传送给出票公司,约定每出售一单火车票,旅客需支出票款、5元手续费和30元的快递费(出具发票),出票公司按每张票0.5元的标准返利给该网络公司。
作者 戴新宁
出处 《天津检察》 2014年第4期46-47,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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