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严重污染环境”作为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中的危害结果,从实质上反映了环境刑法保护的重心已经从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逐步转向生态环境本身,“环境法益”成为刑法设立污染环境罪所保护的基本法益。这种转变无疑能为生态环境提供更周全的刑法保护,但也不是像“生态中心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刑法可以而且必须确定独立于行政管理法的生态法益,并因此不受违反那些利益的行政性允许规定的束缚”。正如有学者所说,所谓“环境法益只限于”人类的环境利益,
出处
《天津检察》
2014年第2期56-57,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