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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环境保护的不足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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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我国刑法环境犯罪立法现状 面对当下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现状,我国1997年刑法于分则第六章第六节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予以专节规定,刑法修正案二、修正案四、修正案八都分别对本节罪名做了调整,刑法修正案二将“非法占用耕地罪”修改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修正案四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调整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和“非法收购、
作者 邵泽波
出处 《天津检察》 2014年第2期60-62,共3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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