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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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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主任检察官的选任。主任检察官的选任条件应当要求较高,可以遵循“突出能力、兼顾资历”的标准,以办案业务能力为先,兼顾法律职称以及从事业务工作年限。担任主任检察官至少应当具备五年以上的办案工作经历。每个检察院选任主任检察官的数量要科学合理,应当有一个比例,这个比例是从事办案业务工作人员的比例,而不是全院工作人员的比例,或者三选一或者四选一,过多过少都不利于发挥主任检察官的作用。
作者 徐纯厚
出处 《天津检察》 2014年第3期50-52,共3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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