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缓刑执行不是刑罚执行"的观点根深蒂固。但是从刑罚定义出发,缓刑应属于刑罚的类别,缓刑的执行是刑罚执行;从完善缓刑制度出发,需要考虑对我国缓刑标准的重新设定,缓刑负担的适当增加。与之相适应,缓刑人员应称为"社区服刑人员"而非"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中需体现刑罚惩罚功能,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社区矫正执法机构和队伍。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4年第5期35-42,共8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基金
司法部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研究"(项目编号:12SFB20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