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校园骚扰属于教师强迫学生接受并不受其欢迎的不当要求,是一种侵犯其人性尊严和受教育权的性别歧视。学校作为教师的雇主应当承担代理责任,这种责任属于连带责任而非替代责任。为了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特别保障,学校应当制定反骚扰政策和申诉程序,法律也不允许在举证环节使用未成年人私生活情况等个人隐私作为抗辩证据。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4年第5期98-103,共6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行政调查取证制度的规范化研究"(项目编号:13CFX0)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行政调查中的诱惑取证研究"(项目编号:12YJC8201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