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二审法院在河北乐亭近海水域污染致养殖贝类死亡案中错误认定养殖户存在与有过失。其根源在于二审法院错误认定受害人过失的性质,从而错误选择判断过失的标准;并且遗漏了因果关系认定中的相当性审查。因此,与有过失在环境侵权领域的适用,首先必须正确理解受害人过失的性质——违反的是不真正义务,并选择具体轻过失标准;然后,因果关系的认定过程要完整,不得遗漏相当性审查。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第8期113-116,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